北川县是我国唯一的羌族少数民族自治县,幅员面积达2869平方公里,属典型的山区县,辖20个乡镇278个行政村,人口16万人,其中农村人口14万人。2007年该县国内生产总值13.16亿元,第一、二、三次产业构成为33:42:25,人均GDP8598元,2007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65亿元,实现固定资产投资8.1亿元,外贸出口总额1095万美元,地方财政收入1.14亿元,地方财政总支出3.95亿元,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25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831元。
汶川地震前,北川县有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等5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华联合等3家保险业金融机构,无证券业金融机构。2008年4月末,北川县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为12.3亿元,各项贷款为15.1亿元,贷差达2.8亿元;2007年保费收入0.89亿元。金融机构营业网点43个,职工386人。
一、北川县金融体系遭受地震灾害破坏严重
5.12汶川大地震造成北川县15645人遇难,4402人失踪,26000人受伤,全县房屋毁损80%以上,整个北川县直接经济损失达771亿元(北川县政府统计数据)。北川作为受灾最重的县,金融业损失十分惨重,县城和20个乡镇所有金融服务网点全部毁损。据统计,整个金融系统遇难及失踪96人,金融机构41个营业网点在地震中全部毁损,毁损网点建筑面积51321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23亿元。由于受灾严重,304名生还金融员工已无家可归。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损失巨大,此次地震造成5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损失预计为9.8亿元,占其信贷资产总额的65%;保险业金融机构预计理赔6800万元,相当于其2007年保费收入的76%。金融服务体系全部瘫痪,金融业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
北川8家金融机构在其上级行(司)和人民银行安县支行指导下,积极开展灾后自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金融支持灾后重建提供了组织人力保障与物质支撑。在5.12大地震造成营业金库毁损或下陷的情况下,北川农行、农村信用社从废墟中分别挖掘找回现金196万元、1668万元。至2008年6月30日,北川5家银行业金融机构29个网点灾后恢复营业,占地震发生前网点数的88%,其中异地开业网点26个,占地震发生前网点数的79%,北川农行、北川农信社向县内重点企业、受灾农户发放贷款3000多万元。各金融机构开业网点业务办理及时,存取款方便,未发生现金供应脱节等异常现象。北川县保险公司克服受灾严重困难,积极开展查勘理赔,各项业务逐步恢复正常。
二、北川县金融体系恢复重建面临的困难
(一)金融机构人员财产受灾严重,恢复正常工作秩序困难。一是人员伤亡惨重,北川县农行机关与农村信用联社机关职工大部分遇难,县农村信用联社中层以上干部无一人生还,基层党组织与管理组织遭到毁灭性破坏。二是信贷资产损失巨大。此次地震给北川县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771亿元,5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损失预计为9.8亿元,占其信贷资产总额的65%。其中农行北川县支行损失预计6亿元,占其信贷资产总额的近60%;北川农村信用联社损失预计3.4亿元,占其信贷资产总额的94%。三是金融机构财产毁损严重,损失额达1.23亿元,多数金融机构单位与个人财产在地震中全部毁损。如北川农村信用联社所辖的21个营业网点全部被毁,房屋倒塌毁损面积为30582平方米,交通工具与办公设施全部被埋,单位财产损失达7200万元左右;地震后生还职工除仅剩一身衣服外,已无任何财产。
(二)灾后重建与恢复生产的资金缺口大。一是支付压力大。2008年4月末,北川县金融机构存、贷款分别为12.3亿元和15.1亿元,由于地震后贷款呆坏账预计达9.8亿元,可收回贷款额度仅为5.3亿元,地震后形成的存款支付资金缺口7亿元左右需从外部调剂资金解决。二是灾后重建资金需求量大,仅按北川县直接经济损失771亿元的5%匡算,该县灾后重建所需资金就高达近39亿元。上述两项因素累加,资金缺口近46亿元,远远超出北川县金融体系本身的“输血”能力。
(三)金融体系走出困境面临新的制约因素。一是北川县受灾严重,经济预计将大幅度倒退,金融发展失去了坚实的基础。据北川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测算,在此次地震发生后的10年内,因县域经济基础差,农村信用社每年财务亏损额度将不低于2000万元。二是资金缺口大,若组织筹集不到位,调控不力,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经营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支付危机。三是有关受灾企业呆帐核销政策发布后,不少有偿还能力的借款户也要求核销其贷款,由于呆账核销配套政策措施尚未出台,金融机构面临较大压力,社会信用体系将遭受严重破坏。
三、恢复和重建北川县金融体系的设想
北川县金融体系灾后恢复重建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满足受灾群众的基本金融服务需求的网点设施;尊重自然、尊重实际、尊重科学,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兼顾、分步实施,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实现金融服务体系和功能结构的重构和发展,充分发挥金融业在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功能和作用,为北川重建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金融支撑。金融体系灾后恢复重建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二是政府引导与市场化推进相结合;三是恢复重建与主体功能区建设、生产力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布局相结合;四是恢复重建与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以及普遍金融服务原则相结合。
为了逐步消除地震灾害对金融业的影响,尽快恢复金融机构硬件基础设施和人员队伍,保障支付结算、存取款、信贷、保险等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为灾区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按照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金融体系建设目标,我们对北川县金融体系恢复重建作以下设想: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建目标。在重建和修复阶段(2008年-2010年)按现有行政区划,重建银行网点35个,共计营业面积19800平方米,新设网点10个,共计营业面积7600平方米,国有银行和村镇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达到2%以上;国有银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下降至3-5%以内;各项存款3年内达到20亿元,5年内达到30亿元;各项贷款3年内达到25亿元,5年内达到35亿元。
(二)证券业金融机构重建目标。3年内争取华西证券、国金证券等2家券商在北川设立证券交易营业网点3个,共计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证券机构年度总成交量3年内达到5亿元,5年内达到10亿元,以满足社会公众多元化财产性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需求。
(三)保险业金融机构重建目标。重建保险机构网点40个,包括人保财险、中国人寿、平安保险、新华人寿4家保险支公司、10家县级营销服务部和20个乡镇营销服务部,共计营业面积16000平方米。新建保险机构网点20个,包括:引进5家保险公司在北川设支公司,新增县级营销服务部10个和乡镇营销服务部6个,共计营业面积10400平方米。保险机构年度保费收入3年内达到3亿元,5年内达到5亿元。
四、北川县金融体系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建议
为进一步加快金融支持北川县灾后重建进程,有力有序有效地推动金融体系做好灾后重建金融服务工作,现结合北川县灾区实际提出以下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对震后灾区金融体系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政府应成立灾后金融体系和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政府主导、金融监管部门协同、金融机构参与的金融体系恢复重建工作机制。
(二)实行特殊的财政、税收、土地政策。争取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对金融机构因灾各类资产损失按比例进行补偿核销;争取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对灾区企业、农户、工商户、种养殖户等不同类型受灾主体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给予贴息补贴;争取税务部门对受灾金融机构出台相应减免税配套措施,对金融机构处置因灾抵(贷)押资产适当减免相关费用;对金融机构因灾不能使用的营业用房和职工住房,免征房产税、营业税,对因灾重建或重新购买营业用房或住房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争取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营业和办公场所建设纳入政府统一规划,对损毁金融机构网点用地由“划拨”按适当价格转为“出让”,并在立项、审批、规划、办证等方面简化程序,提供便利。
(三)实行特殊的货币信贷、金融监管政策:争取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对北川县辖区金融机构下放并扩大信贷审批权限,引导其将灾区吸存资金的80%用于灾区重建;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北川县政府类投融资平台加强合作,为灾后重建提供政策性贷款支持;争取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农村信用社在灾区重建、新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扩大邮政储蓄银行信贷业务试点范围,提高对受灾居民、农户、工商户、种养殖大户恢复生产建设所需资金的信用贷款额度,并在利率、还款方式和期限上进行倾斜;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入股北川县富民村镇银行、投资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争取对受灾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实行单独考核,新发放灾后重建贷款不受存贷比等相关监管指标限制;放宽损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迁建监管审批条件,减免并返还部分监管费、银行业协会会费、货币市场交易费、银联卡年费等相关费用。
(四)实行特殊的保险市场、资本市场政策:争取将北川县纳入保险业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开展巨灾保险等试点,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全面启动灾后损失勘查、理赔工作,争取放宽赔付范围,及时发放赔付资金探索;建立北川县农业保险联保机制,设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争取北川县内重点优势股份制企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争取符合条件的北川县企业在资本市场发行中长期建设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权证等。
(五)实行对口支援金融支持政策。建立灾后重建对口援助机制,实行援助方山东省与被援助方北川县之间的工作例会制度,按照1家省级金融机构帮助1家县级金融机构,1个市(地、州)联社帮助1家基层乡镇信用社的办法,开展金融业对口援助服务;引导、推动、推荐援助方企业到北川县投资,合作开展灾后重建或新建投资项目。对口开展人才培训和人才援助,对重灾机构以干部交流等方式给予对口人力资源帮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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