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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亭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招生工作定纪律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7-04-12  发稿编辑:韩春梅

 

 随着2017年各类招生时节的到来,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确保盐亭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日前,盐亭县招委特就进一步依法规范全县招生秩序、严肃招生纪律发出通知。要求各镇乡人民政府,各教体办、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认真执行。《通知》明确要求:

一、规范招生宣传,严禁违规炒作。招生宣传由县教体局负责管理和指导,各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宣传方案及材料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得发布虚假招生信息,不得诋毁其他学校,不得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以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或特长班等各种名义进行招生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宣传本校高(中)考排列名次,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校园网站等形式宣传炒作高(中)考升学率和高(中)考状元,切实维护教育整体形象,违者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

二、规范招生秩序,严禁炒卖学生。各镇乡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的招生宣传和招生秩序负总责,要对辖区内开展招生宣传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要依法制止招生“串串”的招生宣传活动并取缔进行招生宣传活动的场所,对违规招生情节严重的社会人员,要移交当地派出所依法进行处理。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按照县教体局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段开展招生工作,并按省、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现有政策规范组织生源。严禁违规提前招生,坚决不准许诺给学校领导、教师个人发放招生奖的方式抢夺生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合格生源向县外其他学校炒卖,违者将根据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规范招生行为,严禁恶性竞争。经批准面向全县招生的学校可以进入生源学校开展招生宣传,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办法、招生时间、招生步骤进行招生。初中、小学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直属学校不得突破县教体局下达的招生限额,杜绝违规操作。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明确所有有偿招生均属于违纪违法行为。严禁生源学校与招生学校权钱交易或借招生牟取私利,严禁招生学校宴请生源学校领导、教师,或赠送礼品、礼金、礼券等财物,严禁生源学校参与、协助招生学校或个人组织的违规招生活动。任何学校一律不得提前招生,不得与学生签订协议或给予其他违反招生规定的承诺等行为。各生源学校的学生信息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泄露或未经批准对外提供与招生相关的毕业年级学生个人信息(包括考试成绩、获奖情况等)。

四、规范招生纪律,严肃责任追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幼儿园校(园)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依规从严规范招生管理工作,自觉维护招生秩序,主动做好学校招生过程中的矛盾化解工作。县教体局要继续把初中、义务教育学校输送优质生源到县内学校就读纳入教体办和学校工作年度目标考核重要指标。各教体办、中小学、幼儿园要与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密切配合,对非法招生行为有权力、有责任给予坚决制止。对制止不力或隐瞒不报,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生源流失的,将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当年不得晋升职称、职务,两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特别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对消极执行我县招生规定,完成招生目标任务不好的学校将取消当年评奖资格。

县教体局要依据中小学生学籍库情况,督查相关学校贯彻《义务教育法》的情况,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当、情节严重的,追究学校校长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强化对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招生政策,造成负面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炒卖学生、金钱交易,违反师德规范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两年内不得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县城和中心镇所在地学校教师将被调整到偏远缺编农村学校任教,情节严重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解聘或辞退。学校领导参与炒卖学生,一经查实,就地免职,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两年内不得评优、晋级。

各镇乡人民政府及相关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逗硬实施义务教育管理,认真做好中小学生控辍保学工作,对不执行《义务教育法》,造成学生非正常流失的学生及家长进行依法查处。(陶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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