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2月10日,涪城区人民法院就备受社会关注的街头“纵火焚烧6辆轿车”案案犯刘金源,作出了强制医疗的决定书。据悉,这是依据2013年元旦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来,绵阳法院系统作出的首例强制医疗决定书,其目的是为了避免精神病患者再危害社会和他人。
经审理查明,今年52岁的刘金源是宜宾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绵阳市涪城区油房街。2014年3月14日,刘金源因臆想有人要加害他,为宣泄报复,刘金源窜至绵阳市涪城区滨江路“滨江世纪花园”小区南门路边,用随身打火机点燃布袋扔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尼桑阳光”轿车车头下,致使该车车头部位起火全车烧毁。接下来的10多天,刘金源窜至绵阳市涪城区沿江一巷“长虹国际城2期”工地围墙处、临园路东段8 7号临江停车场内等地,用同样的手法,共烧毁、烧损6辆机动车。
2014年4月3日,刘金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从其身上查获匕首1把。5月9日,刘金源被涪城区公安分局依法逮捕。经鉴定,刘金源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目前仍处于患病期,在上述案发时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2014年7月8日,刘金源经四川三益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而于同日释放,目前在三台县精神病院住院治疗。
涪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刘金源多次在公共区域放火烧毁车辆,危害公共安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经鉴定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但目前仍处于患病期,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
涪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刘金源多次在公共区域放火烧毁车辆,危害公共安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经鉴定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但目前仍处于患病期,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采纳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的申请。代理人关于被申请人刘金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前述决定。
(黄杰梅 周兰兰 特约记者 田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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