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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乐相狗之惩前何以难毖后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0-07-19  发稿编辑:刘庆

    中央反腐败的力度一年比一年加大,可腐败案件一年比一年增多,涉案人员的职务一个更比一个高,涉案金额一案更比一案大。我党历来实行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似已失灵,贪赃枉法者大有奋不顾身、前腐后继、再接再厉、勇往直前之势。


    毖后者,意为使后来者小心谨慎也。然而现在一些人不是在廉洁自律上小心谨慎,而是在贪赃受贿时小心谨慎,以便能在犯罪之后无人察觉,或察觉了无法查处,这就使得反腐败的难度与反腐败的力度同比增大,而腐败的势头则仍然难以遏止。如果我们的反腐败斗争老是像这样只能惩治腐败分子于既腐之后,而不能制止腐败行为于未萌之前,则反腐败斗争始终是被动的,滞后的,反腐败的代价始终是巨大的,沉重的。


    惩前无以毖后,主要根源在于以权钱交易为特征的腐败行为失于监督,疏于防范,易于发生,难于查处。换言之,现在搞腐败太容易了,太方便了,太划算了,太实惠了,这无疑会鼓励更多的不法之徒去冒风险、滚大案,顶风作案,而置前车之复辙于不顾。湖南衡阳县电力局接连三任局长三年中相继犯案,同期坐牢,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


    我们的监督机构不缺,监督渠道不窄,监督主体不少,但真正强有力的监督却只有上对下的纵向监督,横向的、下对上的监督一遇上权力挡道,监督马上大打折扣。如果上对下的单向监督稍有疏忽,则几乎一切监督都同时失效。沈阳市下属一个区原区委书记三年出国20次,平均两月不到就有一次,其中17次为未经批准私自出境、出国,并先后重复报销出国经费10笔达5万余元之多,其出国之频繁,与外交部长不相上下。这样突出的事例,就算下级不敢监督他,同级不便监督他,上级党委为何也不监督他,一定要等他第20次出国后才查处,这不是太方便了吗?查处的结果,仅是开除党籍,追缴违规报销的部分,这不是又太划算、太实惠了吗?历代的封建帝王都十分重视上对下的监督,并且只重视上对下的监督。朱元璋对待贪官污吏,动不动就剥皮、抽筋,可谓严矣,但仍不能杜绝官吏腐败,原因就在于他只有从一个方向上的单一监督,却同时留下若干的漏洞无法防范。任何贪赃行为只要能够不让上头知道,就可以放手干去,因此严刑峻法也遏制不住腐败的泛滥,官吏腐败成为几千年封建社会根治不了的顽症,根本原因就在于此。


   现在,人民群众对经济犯罪分子的查处有“以赃抵罪”的说法,即所谓“有钱钱坐牢,无钱人坐牢”。只要退赃快,退得干净,无论金额多大都可缓刑。据《经济日报》载:某市1997年判决的经济犯罪分子104人中,缓刑达65人,占62.5%,1998年更上升到65%,该市的某些基层法院判决的缓刑面更高达90—100%。查到了,就吐出来,大不了等于没有得到什么;如果查不到,一场泼天富贵不就到手了?这正是经济犯罪分子的初始心态。其实退出贪污所得,也仅仅是犯罪分子交出了原本不属于他自己的一切,法律在此仅体现了物归原主的公正。但如果以此赎罪,就是承认犯罪分子可以用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为自己换得人身自由,他们并不需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自身的代价。如果有一个犯罪分子可以不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自身相应的代价,就必然有更多的人会去尝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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