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截至2016年底,全市共有“走出去”企业36户,主要包括对外直接股权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两种方式,涉及美国、俄罗斯、阿拉伯、印尼、荷兰、澳大利亚等15个国家和地区。随着我市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纳税人遇到的跨境税收问题也不断增多。
为配合我国“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帮助我市“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有效应对跨境税收风险,现就“走出去”企业关心的相关税收政策、税收管理等问题进行解答提醒。
□荣培 本报记者 王庆
联合行动护航本土企业“走出去”
2015年以来,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展了护航“走出去”行动,共同为全市“走出去”企业建立服务清册,通过电视、电台、报刊以及网络等渠道大力普及税收协定知识,免费为“走出去”企业提供跨境税收培训辅导和投资国别税收指南,构建“线上+线下”服务沟通平台,为“走出去”企业提供“零距离”信息沟通,帮助企业开展风险排查,助力我市“走出去”企业走得稳、走得远。
我市税务部门以全国第26个税收宣传月为契机,于4月13日共同选取长虹、新希望等9户全市有实际投资业务的重点“走出去”纳税人代表,开展面对面的跨境税收业务座谈会,会上市国地税相关负责人介绍了“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遇到涉税争议主要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是东道国国内法提供的行政复议和法律救济程序,二是按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规定,请税务总局向东道国提起相互协商程序。
税务提示“走出去”纳税人涉税事项提示
“走出去”的企业有哪些注意事项呢?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主要有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和反避税相互协商、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两大方面的内容。
2016年6月,税务总局国际司起草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国别报告和同期资料报送进行规范。《公告》规定,同期资料分为三种文档,分别是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或者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应当准备主体文档。“走出去”企业如果满足准备主体文档的条件,则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反避税相互协商的内容包括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和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相互协商工作。其中,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在税企双方平等、自愿、互信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分为单边、双边和多边三种,有利于税企双方增进理解、加强合作,可以帮助纳税人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目前向我国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企业200户,申请转让定价相互协商的企业106户,涉及19个国家和地区。截至2016年底,我国与8个国家共签署了双边预约定价安排55例,转让定价相应调整50例。我们还配合国家整体经济战略,主动服务我国“走出去”企业,积极推动与相关国家就我国“走出去”企业的相互协商案件进行协商。
相关背景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我国目前开展的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主要是情报交换。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和管理体系逐渐健全,情报交换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我国参加《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后,我国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高,情报交换将在打击国际逃避税,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公约》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欧洲委员会(COE)制定,已覆盖108个国家和地区,是目前国际税收征管合作领域涵盖范围最广、影响力最大的多边条约。我国于2013年8月27日签署《公约》,于2015年7月1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已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通过在《公约》和双边税收协定(安排)框架下开展情报交换,我国与国外税务部门信息沟通渠道更加畅通,有助于各国就跨境纳税人的涉税问题进行协调,做出一致的判定与处理,帮助纳税人快速解决税收争端,减轻纳税人遵从负担,有利于防止和消除纳税人的国际重复征税,有利于“走出去”企业的发展。
两国税务部门之间开展情报交换不会对跨境纳税人造成双重征税,也不会增加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不会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但是,对于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可根据其他国家(地区)提供的情报线索,核实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纳税。建议跨境纳税人严格遵守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纳税义务,防范税务风险以及其他法律风险,在合法、守法的情况下,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延伸阅读
我国自1981年开始对外谈签税收协定,并在1983年9月与日本签署了首个税收协定。截至2017年3月,共签署105个税收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税收协定网络,有力促进了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人员交流,有效服务了我国“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对外开放战略。
截至2017年3月,在64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我国已与54个国家签署税收协定。2014年至2016年,我国与俄罗斯、爱沙尼亚、印度尼西亚、波兰、罗马尼亚、柬埔寨、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印度等9个“一带一路”国家达成了税收有关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或换函。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