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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付金管理进一步细化强化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6-14  发稿编辑:景秀丽

央行日前发布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规范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活动。业内人士表示,管理层制定并出台《办法》,明确和细化人民银行关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管要求,此举充分考虑了支付行业的发展现状,长远看有利于产业健康发展。

近些年来,我国第三方支付蓬勃发展。而随着交易规模与日俱增,非金融机构处理客户资金的规模日益庞大,客户资金的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也日益显著,其安全问题需要高度关注。第三方支付所产生的沉淀资金数额巨大,可能被用于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或其他活动,加上第三方支付企业运作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而这些资金都来自于广大消费者,一旦资金被挪用、转移,则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后果很严重。因此,安全稳妥地对这些资金进行管理,不仅是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支付产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在此背景下,2011年11月,央行发布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时隔一年多,“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成为此次发布的《办法》。《办法》界定了相关定义,并从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监管等各个角度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进行了明确,它的出台意味着监管从此进入了规范化;而规则的逐步完善和制度的透明也将切实起到防范风险、强化资金管理的作用。

事实上,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尚未获得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之前,管理层就发布过关于加强对客户备付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但是内容尚不完善,也未形成体系。

2010年6月,央行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客户备付金管理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了备付金的性质,即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禁止以任何形式挪用;二是要求支付机构必须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三是强调商业银行应当对存放的客户备付金进行监督;四是央行将依法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此后,2011年11月,央行在《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不允许用备付金进行多元化投资。一年半之后,央行正式发布《办法》,进一步强调了客户备付金的应用范围,规定“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从内容看,《办法》的正式出台意味着央行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进一步细化和强化。”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此次发布的《办法》,有三方面的内容比较引人关注。一是明确且清晰界定了客户备付金的范围和性质。《办法》明确,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代付货币资金属于客户备付金。其中,重点强调了“ 预收待付”和“实际收到”的资金属于备付金,不属于“预收待付”以及虽属于“预收待付”但未实际收到的资金(即在途资金)不属于客户备付金。

二是明确了将如何防范客户备付金被挪用、占用、借用可能引发的风险,使风险防范细则化。为隔离支付机构之间可能的风险传递,《办法》明确,不同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之间不能办理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同时,央行将合理控制具备付款功能的备付金账户数量,加强对支付机构跨行支取资金和调整备付金账户头寸的管理,加强手续费收入结转等业务管理。

三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方案。考虑到实际业务运作中,各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稳健程度、风险敞口和合规情况存在较大差异,静态、统一的计提方案不利于正向激励和逆向调整,因此,《办法》建立了差别化的风险准备金计算、调整、缴存和使用方案。据了解,目前央行正在起草有关支付机构风险准备金具体计提和使用管理办法。

在谈到《办法》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时,来自农行的分析人士表示,《办法》在确保客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也给予支付机构资金管理以一定空间,并没有把市场 “管死”。而《办法》的出台从长远看将有效防范客户备付金风险的发生,长期利好产业发展。(中国经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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