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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四川省旅游条例》7月1日起施行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2-06-13  发稿编辑:景秀丽

 

核心提示:

相关部门应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鼓励和支持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乡村旅游项目;

依托国家自然、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

四川日报网消息(记者 刘星)四川省唯一一部旅游业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旅游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5月31日修订通过并公布,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建立旅游业的综合协调机制和旅游资源保护被首次写入该条例。同时,该条例增加了支持旅游度假区与乡村旅游发展的内容。而最为广大游客关注的是,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一系列景区门票的优惠措施。

据了解,该条例将提高政府对旅游业的重视程度,扩大开放,增加投资,丰富旅游产品,大力发展度假旅游,提高旅游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我省旅游业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旅游业综合协调机制 助推“大旅游”发展格局

关于旅游业涉及的要素很多,需要很强的综合协调性,但由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有限,难以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的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市场监管等问题。随着我省“大旅游”格局的逐步成型,为整合政府各部门力量发展旅游业,旅游业综合协调机制首次写入该条例中。《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旅游资源是旅游业的基础,保护旅游资源是为了旅游业的长远发展。我省拥有品质极高的自然文化资源,然而这些资源也具有脆弱性。如何让我省旅游资源开发与自然环境相适应?《条例》着重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兼顾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将旅游资源保护所需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第十二条规定“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利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向旅游经济强省跨越 支持旅游度假区和“乡村游”发展

省第十次党代会对旅游业提出了未来5年“实现旅游资源大省向旅游经济强省的跨越”的目标任务。迈向旅游经济强省的重要路径之一,则是由观光式旅游由休闲度假式旅游转化,而国际趋势更显示出度假旅游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主要旅游方式。为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乡村旅游的发展是旅游业中的一个新领域,起步虽然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我省乡村旅游已经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成为城市居民重要的休闲生活方式,市场潜力很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和旅游市场及旅游者需求,通过政策扶持、宣传推介、协调指导等措施,鼓励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乡村旅游项目,规范发展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

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 让群众享受到旅游发展的实惠

来自旅行社的数据显示,去年暑期旅游旺季,全国旅游价格较往年同期平均下降了10%-20%,其中大部分属门票降价;我省旅游价格降幅低于10%,没有门票降价的景区。

为击破景区门票贵的顽症,也为了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旅游发展的实惠。《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托国家自然、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

根据该条例,我省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城市休闲公园、科技馆等公共文化休闲场所应当逐步免费开放。旅游景区景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对特定群体优惠开放。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对特殊人群游览景区实行门票优惠的规定,《条例》还规定“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人民网四川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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