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你收了我的收条后,实际上没有当场付款给我;被告辩称:我没有当场付款,你会出具收条给我吗?日前,一起因农民工结算工资时手续混淆不明所引发的经济纠纷,经江油市人民法院法官多次主持庭上调解,促使原被告双方终于自愿达成协议,至此这笔一拖半年多时间的“糊涂账”总算了结。
“我请求人民法院主持公道,为我和兄弟们讨回6万元血汗钱!”今年1月5日,安县农民工孙某气咻咻来到江油市法院立案,状告江油人黄某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案。孙某诉称:去年,他带领一帮家乡民工在彭州市某在建商住楼楼盘项目部黄某处分包了四号楼及地下室水电安装工程。同年7月中旬,该工程完工,结算人工费时黄某欠孙某人工费6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中黄某明确承诺在3个月之内付4万元,余下2万元在年底付清。逾期后,经孙某及其他民工多次催收,黄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孙某不得已只好起诉到法院。
因涉及到农民工讨薪,该案引起了江油市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立即落实审判经验丰富的女法官印邦兴主审此案。然而,没想到该案看似简单,其实案情扑朔迷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孙某当庭出示了被告黄某于2011年7月22日出具给他的欠条。欠条确实载明欠孙某人民币6万元,承诺3个月之内付4万元,余下2万元当年底付清。同时,孙某认为分包工程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工价太低,还有部分隐蔽环节未进入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增加人工费。
而被告孙某辩称:在2011年7月19日工程完工后,双方已对人工费进行了结算,总人工费677520元,他以前预付孙某562664元,剩余的114856元已与结算当天支付给孙某。孙某还当场给他出具了收到114856元的收条和承诺佐证。为了支持自己的说法,被告黄某还当庭出示了有双方签字的结算书,以及孙某当时出具的收条、承诺书等相关的证据。
在双方陈述时,原告孙某一再表示:被告黄某收到他出具的6万元收条后,并没有当场支付这笔钱;而黄某认为,孙某的说法不合情理,如果自己没有向他付款,他不可能出具收条和承诺书。因此,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一时间陷入僵局,眼看这笔“糊涂账”越算越“糊涂”,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利益,印法官多次召见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3月26日经过反复做工作后,双方当事人最终于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黄某当庭一次性付给孙某3万元,孙某从此放弃其他诉求,该案到此了结。
谁是谁非?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印法官藉此机会郑重告诫农民工朋友:出门务工、承揽工程时,在事先签订包工合同以及竣工决算费用时,履行经济手续一定要慎重,不要遗留“糊涂账”的后患。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