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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协议难履行法援助其得赔偿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4-01-27  发稿编辑:韩春梅

 

2013年12月11日,两位愁容不展的中年妇女来到平武县法律援助接待大厅咨询,中心的工作人员热情的为她们端上一杯热茶,而后耐心的倾听她们的讲诉并认真做好咨询记录。

原来,两位妇女都姓张,是姐妹关系,2010年11月18日,她们被承建平通镇平通河2010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负责人陈XX雇请在该建设工地做工。2011年3月10日,该工地的管理员肖XX安排姐妹两个搭乘朱XX驾驶的拖拉机去装石头,拖拉机刚开出300余米,因拖拉机翻车,姐妹两个都从拖拉机上被摔出受伤,随后被工地管理人员送往903医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用4万余元。2013年1月14日,双方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即由施工单位给付姐妹两个治疗期间的误工费、营养费、车旅费等赔偿共计:5.48万元,协议签订当天支付1.2万元,余4.28万元施工方承诺在2013年4月30日前付清。但施工方至今没有按照承诺履行付款义务。

姐妹两人多次找到施工方希望他们履行付款义务,但对方都以各种理由拒绝,无奈之下她们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来到了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在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后,立即为她们开启了“绿色通道”并指派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严之律师承办该案。希望能赶在春节前让她们拿到赔偿款。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的当天下午就到县水务局调取工程承包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并通过水务局的工作人员了解到该公司正在联系退还中标承建的平通镇平通河2010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水土保持工程的保证金。办案律师明白若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致使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间紧,案情急,严律师一边指导受援人准备财产保全的材料,一边拟定好书面财产保全文书,第二天一上班就将申请材料交到了法院,做好保障工作后又联系了施工方的负责人希望他们履行承诺付款,但施工方还是拒绝给付。就在法院通知开庭审理前夕,施工方在严律师的多次劝说下终于同意将余下的4.28万元赔偿款支付给受援人。

平武县法律援助中心切实为困难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用实际行动践行“转变作风,司法为民”的宗旨,在最短的时间内以高效、优质的服务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使受援人能够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供稿人:聂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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