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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燕问答七十七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8-12-15  发稿编辑:

    社会福利服务(1)

    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社会福利服务需求增长与供给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立足民政,面向社会,实现社会福利机构的社会化,是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为了让更多的人清楚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方面的管理及办事流程,这期小燕问答将帮您了解这方面的问题。
 
问:我国社会福利机构指的是什么?
答:我国社会福利机构指的是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问:国家各级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是如何确定的?
答: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将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问:什么样的人可以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筹办申请?
答: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都可以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问: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温馨提示: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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