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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燕问答七十三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8-10-24  发稿编辑:
          法律援助办事指南(二)
          问: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答: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帮助;(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四)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五)公证证明;(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温馨提示:对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及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相应免、减收诉讼、仲裁及其它相关费用。
         问: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其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答:1、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因经济状况改善不再具备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终止其法律援助,当事人不再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2、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如实陈述有关事实和情况,积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及人员开展工作。3、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更换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问:法律援助的管辖区域应当怎样确定?
         答:1、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2、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所在地或者当事人居住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3、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法律援助,由当事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4、法律援助机构在必要时可以联合受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法律援助事项。5、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由先收到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出现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指定。
温馨提示: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电话是:(0816)226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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