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国发[1997]29号文件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则进一步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问:哪些人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即社会救济对象。是指那些有资格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定的各项待遇的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资格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申请人员经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即成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属于城市中的贫困人口群体,这部分人由于没有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等原因,发生收入中断或者完全没有收入,或者虽有收入但收入微薄,以致于不能够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平的城市居民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都应成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问:哪些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组织实施工作?
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社会事业发展)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主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本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社区居委会是依法协助街道和基层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民政部门和街道、基层人民政府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力量给予予以充实和加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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