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应注意的事项[下]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明确了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五种情形,和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方法。《办法》中除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外,其他规定都是把散见于不同税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汇总整理。以下小燕问答将为您解读一些在自行申报纳税中应注意的事项,便于征纳双方理解和运用。
问:如何获取、填写纳税申报表?
答:纳税申报表既可以从地方税务机关网站上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地方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的信息按照要求填写即可。
温馨提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日常纳税申报与以前相比没有什么变化。但其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了要像以前一样进行日常纳税申报外,年度终了后还需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再办理一次纳税申报。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或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7日内时间太集中也短暂,税务机关处理起来也很繁重。应该按照电话费交纳的办法,最好规定一个时间段,比如每月的5日至月底均可以申报交纳,既可以方便纳税人也可以缓解税务机关的集中工作量。
问:如果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呢?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七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应报送《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问:如果是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呢?
答:如果是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申报时,纳税人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问:对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将如何处理?
答: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应报送《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如果有扣缴义务人而没有扣缴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问:纳税人取得其他各种情形的所得纳税申报如何进行?
答:纳税人取得其他各种情形的所得,按税法规定须申报纳税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取得所得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但遗憾的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没有具体明确是哪种情形,因此,《办法》规定,这种情形的纳税申报具体办法,根据国务院明确的具体情形另行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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