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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燕问答 之十二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8-03-02  发稿编辑:
[商标3]

    知识产权已成为世贸组织的三大支柱之一,纳入了世界组织管辖的范围之内。目前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纷纷调整和指定面向新世纪的知识产权战略,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总体战略中。知识产权已成为强占市场和世界各国进行科技、经济、贸易、外交斗争的重要工具。为了进一步增强广大公众尤其是各级领导和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小燕以问答的形式,对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主要问题,进行简明扼要地回答,以便读者带着实际问题在此迅速找到明确的答案。

问:商标专用权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1)使用注册商标;(2)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3)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4)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5)商标专用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应当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可以报商标局备案,商标专用权人作为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6)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问: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答:(1)假冒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2)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非所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的,才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同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商品的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5)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这一类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地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等。

问:对驰名商标有哪些特殊保护?

答:(1)驰名商标在注册申请方面的特殊性: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按“使用原则”予以保护,即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不以注册为前提条件,也就是即使没有注册也予以保护;放宽驰名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如直接叙述商品本身内在特点的标记不得注册的规定不适用于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可以取得防卫性商标注册,如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等。(2)在阻止他人注册方面,驰名商标权人可以请求驳回他人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以请求撤消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注册,还可以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3)驰名商标注册后可以享受较高水平的保护:注册立即或经短期就享有绝对的排他权,他人不得请求撤消其注册;他人不得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记使用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甚至非类似商品上;他人不得将驰名商标作为厂商名称或厂商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与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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