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8日,盐亭县人民法院柏梓法庭依法受理了一个特殊的案件,原告贵州昌泰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盐亭县茶亭乡天古村2组二级伤残农民黄仕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受理本案的法官马永军,立即与盐亭县公安局柏梓派出所联系,通过该派出所查询户籍后得知被告黄仕映系盐亭县茶亭乡天古村二组村民,随后马永军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电话设法与被告进行联系,结果语音提示该号码不存在。随后经过法官的多方面努力,终于了解到一个信息,茶亭乡天古村二社的村民黄先荣以前和被告一起均在贵州省务工。马永军立即通过电话联系了黄先荣,黄先荣说以前与被告均同在贵州务工,且被告所受伤的事实和诉讼过程中均知晓,但不知其被告现在的下落。
但通过黄先荣,马永军了解到了被告黄仕映家庭的现状:被告黄仕映与其妻离婚,女儿早已出嫁,黄仕映属二级伤残不知去向,其母一人在家现已80高龄且体弱多病无人照顾。经过多方了解得知被告之妹的电话与之联系后查到被告现用电话号码后,马永军立即与被告取得联系,经多方给被告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后,被告告诉马法官他现在在绵阳某康复医院住院治疗,马法官见此一是采取对被告进行精神安慰,二是向被告宣传法律,通过法庭对被告以情动人,以法育人。
2012年5月29日上午,被告黄仕映在社会热心人的帮助下不顾自己残缺的身体和生命安危,毅然强行从绵阳某康复医院出院,坐着轮椅来到盐亭法院应诉,因被告双脚不能站立,正在值班的法警将被告连车带人抬到了立案大厅,经过耐心的劝解,被告很受感动,主动提出愿意接受调解,并自愿放弃举证期和答辩期,法庭在此案的调解中得知被告于2009年9月28日在贵州省黄平县重安镇罗群坡进行电杆线路维护中,从电杆上坠落造成二级伤残,因被告属跨省民工只有求助于法律,事后被告与贵州昌泰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约定一审按法院判定赔偿额的5%计费,二审按7%,再审按10%计算律师代理费,2010年12月2日一审宣判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平分公司不服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4月22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驳回原告黄仕映的诉讼请求,原告黄仕映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11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在再审期间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平分公司一次性赔偿黄仕映各项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450000元,按照被告黄仕映与贵州昌泰律师事务所签订的风险代理合同所约定的标准计费,被告黄仕映应向受托方支付律师代理费99000元。
法庭根据被告现有的实际困难经多方给原、被告做工作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黄仕映在领取本调解书时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贵州昌泰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代理费计人民币25000元,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达成协议后被告黄仕映在社会好心人的帮助下座着轮椅搭乘盐亭至剑河的客车回到剑河后,请社会热心人将应支付的案件标的款25000元打入原告的帐户,该案从立案、审判到执行完毕仅两天时间圆满结案,原、被告对此深感十分满意,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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