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仲裁员懈怠,实施精细化管理,满足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快速、公平解决纠纷的合理期望,进一步提高仲裁效率, 2011年8月10日,绵阳仲裁委员会出台了《关于提高仲裁效率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于规定》)。
《若干规定》不仅明确了开庭审理日期应当在组庭之日起5日内确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首次开庭时间应在组庭之日起15日内进行,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首次开庭时间应在组庭之日起30日内进行,还规定了再次开庭与上次开庭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5日。对仲裁庭庭审终结后进行合议的期限、裁决书制作期限提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对仲裁员或仲裁庭因迟延导致超期限的,本会将以《案件催办通知》的方式予以提示,对仲裁员或仲裁庭延迟情形严重的制定了明确的惩戒措施。
仲裁效率,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仲裁优势的体现和仲裁事业的长远发展,本会要求每一位仲裁员不仅要有深厚的专业素质,更要有为当事人高效、公正解决纠纷的观念,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为提高仲裁效率,打造绵阳仲裁品牌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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