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律师提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认“偷”和庭审中辩解“捡”,事实大有出入;作案地点认定在店内还是店外,涉及罪与非罪;案件存在证据不足等辩护意见。来自游仙区检察院的公诉人从被告人供述中出现的一根“钢杆”入手,结合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两份证据,分析阐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内容的真实性与客观性,驳回被告人的当庭辩解;同时公诉人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论证,指出该案证据由于地震客观原因,的确存在瑕疵,但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能基本形成证据锁链,回击了律师实为无罪辩护的观点。
最后,合议庭认可了检方的所有指控证据,并根据高法关于地震期间办理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确认该案系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案件,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定罪处刑,休庭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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