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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后窃财强狡辩检方庭审锁罪犯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8-08-30  发稿编辑:

        822上午,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审理一起由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家均资窃一案,这是5.12地震后北川检察院第一起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也是根据全市公诉工作精神,开展全市公诉部门办理北川羌族自治县管辖公诉案件的第一例。经过激烈的庭审,合议庭对该案的指控证据全部予以确认。

2008518,被告人李家均从重庆永川市乘车来到地震后的北川县城,从一手机店盗得2个手机、21块手机电池、40个手机充电器等物品,价值人民币3215元,于次日逃离县城时被公安机关挡获。

 庭审中律师提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认“偷”和庭审中辩解“捡”,事实大有出入;作案地点认定在店内还是店外,涉及罪与非罪;案件存在证据不足等辩护意见。来自游仙区检察院的公诉人从被告人供述中出现的一根“钢杆”入手,结合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两份证据,分析阐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内容的真实性与客观性,驳回被告人的当庭辩解;同时公诉人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论证,指出该案证据由于地震客观原因,的确存在瑕疵,但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能基本形成证据锁链,回击了律师实为无罪辩护的观点。

 最后,合议庭认可了检方的所有指控证据,并根据高法关于地震期间办理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确认该案系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案件,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定罪处刑,休庭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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