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月20日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一起滥发林木案件进行了再审,并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8月,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高堰乡人李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在三台县高堰乡万丰村砍伐了向某等12户村民的树木共488株,共付款2600余元。后经三台县林业推广中心鉴定,李某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32.3874立方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法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李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判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规定,该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李某不服,向绵阳中院提出上诉。李某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滥伐林木的数量应为388株且树木总数计算有误,其在归案后有立功表现,请求依法改判。
绵阳中院审理认为,李某违法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上诉人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积极缴纳全部罚金,有悔罪表现。李某滥伐林木488株的犯罪事实,不仅有其本人的供述,且有12名村名的证人证言可以印证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多名证人协商购买其自留地所种树木,并雇佣梁某等人进行砍伐搬运,包括购买树木的时间、价格,砍伐树木的时间、地点等,都是一致的,证明滥伐林木具体数量的犯罪事实证据中,还有现场检尺笔录及照片、统计表、鉴定书、鉴定结果统计表等间接证据印证。李某称其有立功表现的行为无证据证实,且其在二审庭审中提交的检举材料未经查实,该揭发行为不能视为立功。据此,绵阳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云国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李云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绵阳中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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