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武县人民法院灵活运用审判机制,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原告格某某与被告卜某某于2000年初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同年在平武县某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生育长子卜某,2004年又生育长女王某。2016年3月18日,原告格某某起诉来院,要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均分夫妻共同财产;3.子女由夫妻各抚养一人;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收案后,平武法院民庭法官分别从原被告处反复了解情况,充分了解案情,找准切入点,力争帮助原被告修复夫妻关系。经调查后得知,原告在多年前便离家打工,至此很少回家,子女都是由被告一人抚养,并且夫妻双方在这几年中几乎是零沟通,夫妻感情确实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于是在民庭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子女由被告抚养,而在法官的劝说下原告还主动提出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21000元。该离婚纠纷得到了妥善化解。
平武法院本着司法为民的原则,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积极中立,帮助弱势群众维护诉讼权益,大量诉讼案件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得到了当事人双方和群众的肯定与认可。(兰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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