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平武法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某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邓某某(系鸿发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被告杨某某负责某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同时将该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法人章等全部交给被告杨某某,被告杨某某在接受原告邓某某委托管理鸿发公司期间,冒充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签名,伪造《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将原告邓某某名下的90%股权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本人,致使该争议进入司法程序,导致登记机关的公信力受损。
对此,平武法院向平武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检管理局提出司法建议:加大公司设立登记环节审查力度;建立和完善告知制度,增加告知申请人如进行虚假登记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和风险提示等制度;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加大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监管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增强工商登记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检管理局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对辖区内的企业登记注册情况进行了梳理,并表示下一步将深入研判存在的问题,加强市场主体注入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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