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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法院分析“醉驾”案件成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5-07-08  发稿编辑:韩春梅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作为新增加罪名以来,平武县法院对至今受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成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醉驾”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2015年6月,平武县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36件,全部为“醉驾”案件,占刑事收案数的8.6%,与盗窃、故意伤害案件成为常见的多发案件。
一是从犯罪主体来看,被告人均为男性,30岁以下6人,30-40岁17人;40-50岁10人,50岁以上3人。其中以本地农民为多数,达29人,另外城镇居民、自由职业者、无业人员等7人。文化程度都较低,小学文化15人、初中文化15人,学历最高的是大专2人。二是以轻刑为主,受理的36件案件中,审结34件,判处3个月拘役以下的占76.5%,罚金3000元以下的占91.2%。三是随着人民生活富裕、汽车的普及,本县私家车数量与日俱增,小型汽车和摩托车成为主要车型。从驾驶车型来看,被告人所驾驶车型以二轮摩托车为主,达19件,占总数的52.8%;七座以下的小车也较多,为8件,占22.2%;货车、皮卡、救护车、三轮摩托车等其他车辆合计为9件,占25%。四是深度醉酒者较多。在统计样本中,血液酒精浓度在80-120mg/100ml之间的为6人,占16.7%,120-200mg/100ml的为20人,占55.6%,200mg/100ml以上的为10人,仅占27.8%。五是无证驾驶和持有C1驾照人员占多数。从被告人的机动车驾驶资格来看,无证驾驶的12人,达到了33.4%。

二、“醉驾”犯罪原因分析
一是饮酒的传统。平武县地处四川省西北边远山区,全县25个乡镇(含13个少数民族乡),有白马藏族、藏族、羌族、回等10多个少数民族,全县人口18.6万,少数民族人口36%。平武县属山区,气候较为寒冷,少数民族多,民风淳朴,山区人性格豪爽耿直、热情好客,人民沿袭了喜饮酒、善饮酒、喝早酒的习惯,酒文化历史悠久。平武县有古话:“早酒三盅,一天威风。”、“酒醉酒改”、“话是酒撵出来的,驴是狗撵出来的”,盛行无酒不成席、从酒风看作风、不醉不归,一醉方休。朋友、亲戚相见,必然以酒盛情款待;婚庆嫁娶酒宴必不可少;各种节日走亲访友,必然喝酒增进感情。请客者唯恐喝不尽兴,想出玩牌猜码劝酒等各种方式劝酒斗酒,使醉酒驾驶大大提高。
二是侥幸心理。多数被处罚的醉驾人员,是明知酒后不能驾车的,也意识到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但有的认为自己酒喝得不多,头脑还很清醒,应该不会出事;有的逞强好胜,自认为车技好、反应快、车辆性能好,应该不会出问题;有的认为自己开车的距离较近,对周围交通路线较为熟悉且附近没有交警设卡专项检查,应该不会发生事故或被交警查到。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醉驾人员铤而走险,酒后驾车,有的还导致严重交通事故。

三是部分群体的业余生活单调。从案件的主体来看,部分醉驾被告人文化层次较低,高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较少,加上平武山区较淡薄的文化氛围,人民多喜欢晚上小聚小酌,唱唱歌,打打牌,玩玩麻将,业余生活相对单调。部分农民工群体,远离家乡,朋友亲人较少,多以老乡聚会为由,吃饭喝酒,酒后驾车。

四是法治观念相对淡薄。平武山区信息相对闭塞,许多醉驾者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缺失,对于“醉驾入刑”不太了解,盲目行事,认为醉驾也就是行政拘留,不至于被判刑。更有甚者,到法院接受审判前还饮酒到庭。

五是法律宣传存在“死角”。“醉驾入刑”以来,新闻媒体、相关机关对醉驾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了广泛宣传。但宣传内容局限于典型案例,对于机动车的类型、道路的范围缺乏深入全面的说明。很多摩托车驾驶员误认为“醉驾入刑”是针对大车、小轿车而言,与摩托车无关,他们普遍认为醉酒驾驶摩托车大不了被罚款或扣分,且对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没有清晰的认识。

六是缺乏联动机制。“醉驾”案件多数为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查获,部分则依靠公安机关设卡巡查。在审理的36件危险驾驶罪案件中,因交通事故查获的有26件,占总数的72.3%,被公安设卡查获的有10件,占总数的27.8%。这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醉驾人员的侥幸心理,认为查到是自身倒霉,属于偶然事件,运气不好。这种事后“被动司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醉驾人员形成警示作用,但是威猛有余,后劲不足,也难以形成防控的长效机制。要遏制“醉驾”行为,必须坚持全社会联动,综合治理,重点防控,形成整治合力。

三、预防和减少“醉驾”犯罪案件的对策

(一)加强法律宣传,实现“醉驾”犯罪认知的全民化。
加大法制宣传活动,司法部门要与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共同协作,通过各种方式宣传“醉驾入刑”的法律知识及醉驾的危害,让人们了解和认知醉驾的危害和法律的威严制裁,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和权威作用。公安要深入城乡各地开展拒绝酒驾宣传,开展交通安全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在公路主干道沿线、城区主要街道设立交通安全宣传牌,发送交通安全教育短信等;法院要进行法制宣讲,对相关案例邀请群众旁听开庭;政法各部门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理的职责,在社会上营造“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氛围,从源头上遏制醉驾的发生。为提高针对性,可在人们聚集、人流量大的地方办醉驾相关的法律知识专栏;将农民、外来务工、摩托车驾驶员以及中青年列为重点宣传对象;将饭店、酒楼、KTV等娱乐场所以及外来人员聚集地区作为重点宣传场所,尤其强化商家告知提示义务。

(二)加强部门联动,实现“醉驾”犯罪威慑的立体化。
加强公、检、法三家的协调、配合,实现公、检、法三家的高效联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对“醉驾”行为的高压态势,提高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排查频率和密度,将日常检查整治与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及时发现隐患,努力压缩醉驾行为滋生的空间。同时要动员广大群众和交通事故纠纷的当事方举报酒驾,以提高酒驾查处率,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二是要加大对醉驾的打击力度。要推行“快立案、快取证、快起诉、快审理”的四快机制,对确有证据证实的醉驾案件从重打击,特别是对国家公职人员从严处罚。在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执行强制措施,不轻易采取取保候审,均刑事拘留;在法院判决时,根据醉驾情节的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判处拘役的刑罚,一般不适用缓刑处理,以此威慑醉驾者。

(三)完善配套机制,实现“醉驾”犯罪防范的社会化。
一是严格驾驶资格审查。进一步规范驾驶人员培训、考试制度,严把考证关。二是完善代驾服务,建立规范、便捷的代驾机制。三是明确同乘、共饮人员提醒义务。

(四)加强文化建设,实现“醉驾”犯罪治理的源头化。
要加强文化建设,倡导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一是建立成熟文明的交通文化,改良酒文化中的糟粕,在全社会形成健康文明的酒文化。二是完善文化基础设施,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发挥社区、媒体在文化建设方面的引领导向作用,让群众过上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美好生活。三是要建立代驾、车辆保安等机构,消除醉酒者的顾虑,从而杜绝酒驾。在全社会形成“酒后无驾车”的良好风气,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平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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