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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法院做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9-27  发稿编辑:景秀丽

近年来,平武县法院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当事人多且分布广、法律关系复杂、审理周期长等特点,在处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注重总结审判经验,缩短诉讼周期,采取五项措施及时妥善做好案件的审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是加强立案阶段的审查和释明工作。由于原告诉讼能力有限,向原告释明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的主体范围,并告知当事人如需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可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提出申请。针对该类案件涉刑情形普遍,在立案时对被告是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进行重点审查,如涉刑事案件,向当事人释明有关程序法规定,告知其可在刑案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待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判决生效后再进行民事赔偿的诉讼,既节约司法资源,缩短办案周期,又提高案件的审判绩效。

二是采取多种送达方式。按照当事人多且分布广的特点,要求原告尽可能提供各方当事人准确的住所地和电话号码,除传统的直接送达等方式外,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用邮政特快专递、电子邮件送达、互联网快递网上查询业务等多种送达方式来提高送达效率,节约法官等待信件回执的时间,保障送达顺利进行。

三是发放便民联系卡。案件受理后,及时向当事人送达便民联系卡,联系卡上载有案件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既方便当事人特别是外地当事人能与案件承办法官及时联系,又便于承办人与案件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

四是加强外部协调。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强调“要判决、不要调解”,造成部分有调解条件的案件无法快速调解结案,在审理中注重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协调,争取调解书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

五是注重案件质效。成立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法庭,固定专人专门审理该类案件,确保案件质量;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通过征求意见,明法析理,疏导情绪等方式,力促双方通过调解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人和;加强普法教育,努力消除当事人诉讼能力不高、传统观念等影响案件审理周期的主体因素,提高案件审判的绩效。(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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