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武法院快审、快结,成功审结一起平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杀人、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当庭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4日晚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平武县黄羊沙场务工回到平武县土城藏族乡枫香村下黄毛岭组家中,发现其家大门紧闭,妻子杨某某正在家中与同村村民甚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李某某遂点燃自制的炸药包扔至其妻卧室外墙处,爆炸声将屋内的甚某某惊走。之后被告人李某某破门而入,与杨某某发生激烈争执。争执中被告人李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杨某某腹部、背部等多处刺伤后逃离现场,并将剩余4千克炸药、2发雷管、1.05米导火索藏匿于自家北面山坡上。被害人杨某某送往平武县人民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被抓获。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物品检出硝酸根离子、铵离子和钾离子。经公安机关侦查实验,被扣押疑似炸药具有爆炸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泄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违反国家爆炸物品管理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因其妻杨某某与他人长期通奸而怀恨在心,案发当晚乘车赶回家中正值其妻与他人再次通奸,为泄愤,用自制炸药包对二人实施了爆炸行为,事后又破门而入与其妻杨某某发生争执,并对杨某某刺杀数刀,且在杨夺门而逃并呼救时又进行追杀,在杨倒地后方逃离现场。上述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有积极追求其妻杨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系间接故意杀人而非直接故意”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支持,其余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死者杨某某与他人长期通奸并在案发时正在通奸,有重大过错,且已取得其他家庭成员的谅解,案发后又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危害结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谢冬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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