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是青海省果洛州达日县上红科乡青牧委会二社的藏族青年,是一个驾驶员,主要往返于青海和四川省阿坝州一带帮别人运输物品,他很少到汉区,对汉话不是很精通。 2012年8月24日,孟某被其他三个藏族同乡邀约到成都玩,在回乡路上途经平武时,看见到处都停放着各式摩托车,顿生贪心,四人乘坐孟某开的汽车实施盗窃,盗得两辆摩托车,在推行摩托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于2012年12月26日被平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孟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经平武县法律援助中心批准,并指派四川龙州律师事务所吴宝银律师承办。
多年执业的吴宝银律师承办过不少的法律援助案件,但给一个不怎么通汉话的藏族人提供法律援助,却是开天辟地头一回,首先,语言沟通成了最大的障碍。
当第一次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时,无论律师以何种方式发问,藏族小伙孟某都似懂非懂,双方大眼瞪小眼,遭遇难以沟通的语言障碍,藏族小伙翻来覆去只有一句话“恼火得很”!“恼火得很”!
俗话说,苦心人,天不负,百二秦关终属楚!经过断断续续的交流,持续的眼神加手势,从相互僵持慢慢发展到能够进行一些简单的沟通,双方最终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这个结果也得益于吴律师以前多年从教的职业素养和耐心。随着双方信任的加深,基本上初步形成了一致的代理思路和辩护方向。第二次会见孟某时,这个人居然还是用“恼火得很”!“恼火得很”来进行交流、对答,这令律师百思不得其解,还以为对方有什么意见,经过反复询问、仔细沟通才知道,孟某进入看守所时,学会的第一句运用得最熟练的一句汉话就是这个“恼火得很”!在他的脑海里,这句“恼火得很”是包罗万象的一句汉语词汇,真是令人忍俊不禁,哭笑不得。
孟某生活的青海省果洛州达日县上红科乡青牧委会,是一个典型的游牧民族聚居区,常年迁徙的习性,养成了走一路、丢一路、捡一路的风俗习惯,此前他们对犯罪行为基本没有什么认识,在律师的认真讲解和针对案件反复进行法律常识教育下,他们认识到了行为的违法性,并对本次犯罪全都供认不悔,随着辩护律师深入的耐心讲解,他们对犯罪有了深刻的认识,真诚地表示自愿认罪、接受处罚并痛改前非。
2013年1月7日,开庭审理这天,孟某家乡的藏族亲友千里迢迢的赶来旁听,近60多位藏胞在平武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坐了黑压压的一大片。看着这些平时在藏区深居简出的藏民们,作为援助律师心中不免有些发怵,十分担心他们破坏法庭纪律,影响审理结果,法律援助达不到目的。好在法棰敲响寂静无声,法律援助律师的担心皆多余,他们全都屏心静气,认真旁听,只是偶尔由于不懂汉语,他们的目光充满焦急的眼神,时不时嘴里发出置疑的叹息和不置可否的嘘声……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庭审开始后,由于被告都不怎么听得懂汉语,对法庭所有的问题无法回答,一时间,审理陷入僵局。作为援助律师,只有审理正常进行,才能履行援助职责,真正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吴宝银律师一边向法庭建议暂时休庭,一边召集所有的旁听藏族同胞,挨个询问有无懂汉话的人,好在他们当中真有几个懂汉话的,在对这几个懂汉话的人反复进行比较筛选后,征得法庭同意,最终决定推荐一个名叫洛基(化名)的藏族老头担任翻译,使得审理照常进行。
在法庭上,所有被告一致认罪,均表示了悔过自新的愿望。律师根据法庭出示的证据,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孟某犯罪后在侦察、起诉、审理中始终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第二,孟某开庭审理前,主动表示愿意缴纳罚金的财产处罚,具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26六条的第三款“(三)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在20%以内按比例轻处。”的酌定量刑情节;最后、被告人孟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法庭的采纳,最终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在本案中,援助律师认真履行职责,克服语言障碍,为被告提供人性化的法律援助,特别是对藏族被告平等相待,穷尽一切手段提供优质满意的法律援助,使得平凡的案件产生了不平凡的效果,愈加意义深远。透过此案,我们仿佛看见法律援助受益者孟某回到藏乡,用他自己的亲身经历现身说法,用自己的受援结果讲述法律援助的恩惠,甚至感觉到法律援助这项民生工程在少数民族地区已经产生的积极效用。成功援助孟某的法律援助个案就象一粒播撒在藏族人民心中的种子,一定会在青藏高原生根、开花!(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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