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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法院化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2-12-06  发稿编辑:景秀丽

 

平武县人民法院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开展立案调解工作,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高效的实现。近日,我院立案庭法官充分发挥立案调解功能,通过耐心细致、入情入理地做调解工作,最终成功化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达到案结事了目的。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系生意场上的朋友,平时双方关系较好。2010年3月11日,被告周某某以投资修路为由向原告康某某借款人民币100 000元,原告康某某见朋友一时资金周转不开,便答应了被告的请求,并筹得人民币 100 000元借给被告周某某,周某某当即写下一张欠条,并约定在一年内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上门催收,被告拒不偿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2012年11月14日,原告康某某向平武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某某归还原告借款及相应利息共计人民币160 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本是好朋友,案件具有调解的基础,承办法官于是从法律、社会层面多方进行辩法析理,释明《欠条》的法律效力及双方当事人的状况。经法官多方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周某某于2013年2月6日前归还原告康某某借款本金100 000元;二、借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借款利息33 000元,被告周某某于2012年12月6日前支付原告康某某借款利息20 000元,余下的借款利息于归还借款本金时一并付清。

至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调解下息诉止纷,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降低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达到了便民、利民的法律效果。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补充,对于弥补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不足问题起到一定作用。但由于民间借贷始终处于“暗箱操作”,缺乏担保和监管,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且操作不规范,存在较高风险,很容易发生经济纠纷。如果确需以民间借贷的方式来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建议借贷者不妨采取“抵押+公证”的运作模式操作,为浑浊的民间借贷市场注入一股清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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