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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2-07-12  发稿编辑:景秀丽

 

平武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二千元,己于今日生效执行。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25日16时,被告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古水路18KM+500米处,与对向任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川BFM876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任国兴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任某某的血液样品酒精浓度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7mg/100ml,系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犯某某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某犯罪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次日,被告人任某某亲属刘某某将任某某的一双儿女送来法院,在法院大吵大闹,扬言其妹夫任某某若不能被改判缓刑,就将孩子送到法院。刑庭法官耐心接待了刘某某,用善良与宽容的态度对待刘某某的过激行为,了解到刘某某的家庭现状:刘某某妻子刚生了小孩,其母亲即任某某小孩的外婆要照顾其妻与婴儿,其妹夫任某某出事后,因为经济原因其妹妹便外出打工,任某某父亲己年老,无法照顾孩子。对于刘某某目前的暂时困难,刑庭法官充分予以理解,要求无论如何,刘某某作为孩子的舅舅,刘某某母亲作为孩子的外婆,在孩子父亲服刑,母亲外出打工,爷爷无力照顾的特殊情况下,帮助任某某渡过眼前的难关,才有利于任某某改造;另外又从事实和法律上对本案作了判后释疑。但刘某某情绪非常激动,并不理解和尊重法官的苦口婆心,大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之举,依然大吵大闹,己扰乱了法院的工作秩序。如果简单的对刘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对他的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法官不忍心也不愿看到这种情况,何况又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后法官请龙安镇领导、安昌村村干部、并将己判刑的任某某从看守所提出,一同给刘某某做工作,法官耐心细致的劝解,并且拿出法条和以前的案例来展示给刘某某看,再加上镇村干部的批评教育,以及任某某的请求下,最后刘某某幡然醒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不应该在法院来大吵大闹,最终同意将其两小孩带回家由自己和母亲共同照顾。本案虽费尽心思,历尽周折,但终于解开了困惑于刘某某的心中的“法结”,也给其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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