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组长煽动村民堵路妨碍企业施工,迫使对方与其签订租赁、承包合同从中牟利。23日,四川江油市法院判决该市太平镇某村民组长李昌贵(化名)及其儿子李小刚(化名)犯强迫交易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9个月,并各处罚金1万元、7000元。
去年以来,身为当地村民组长的57岁男子李昌贵,纠集一批不明真相的村民以堵路的方式,妨碍四川宏天力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驻江油电厂一灰坝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宏天力公司”)的正常施工。去年12月26日,李昌贵的儿子、33岁的李小刚也参与鼓动村民堵路行动。今年1月17日,宏天力公司迫于无奈,与李昌贵签订了“太平镇龙茶村某组土地租赁协议”“附加协议”及“农排沟清淤工程承包意向协议”,而李小刚也参与了父亲与宏天力公司签订合同的过程。当天,该公司还将协议约定的土地租用费49636.80元和农排沟工程款7万元,共计119636.80元全部转入李小刚的个人账户。没过两天,李小刚便从中私自开支1.2万元。
今年1月21日,李昌贵及李小刚被江油市警方刑拘,2月27日父子俩被执行逮捕。8月19日,江油市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他们犯强迫交易罪。案发后,该款已全部追回并发还宏天力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人的亲属主动替他们退赔宏天力公司损失1万元。
江油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昌贵及其儿子李小刚采取堵路等威胁手段,强迫宏天力公司与其签订合同,情节严重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昌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其子李小刚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父子俩归案后,其亲属代他们向宏天力公司进行赔偿,可酌定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昌贵及李小刚对自己的法盲行为悔恨不已,双双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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