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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口说无凭 打官司才知索赔难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9-24  发稿编辑:景秀丽

做生意口头合同竟然“口说无凭”,买卖双方供货扯皮只好对簿公堂。9月22日,江油市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缺乏必要要件的合同被认定不成立,而原告冯某要求被告于某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的请求也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48岁的青川县人冯某,长期从事木材外销生意。2011年11月,冯某来到江油市联系货源,几经打听找到了经营木材加工、销售的于某。双方一拍即合木材供销生意,并口头约定涉及木材的规格:圆木小头直径14厘米至20厘米,长2.2米和2.4米。双方协商后,冯某向于某支付定金5000元,于某也开始收购、储备冯某所需的木材。然而,双方却未对木材交货地点、时间、木材数量、单价、质量要求、运输方式以及木材运输证办理等事项作出书面约定。

一个月后,冯某来到于某的木材加工场料验货后,又向于某支付定金3000元。此后,在于某的电话催促下,冯某曾先后几次上门验货,但认为数量不够,便没有装运木材。

今年6月13日,冯某委托律师向于某发了律师函,要求于某履行供货义务。于某6月17日再次打电话让冯某前去装运木材。冯某到场查验后,认为木材未达到口头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当面拒绝接收木材。
半个月后,冯某以合同纠纷为由,将于某诉至江油市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由被告于某立即向他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共计16210元。

在此案的庭审中,原、被告对双方口头约定的木材交货地点、时间、木材数量、单价、质量要求、运输方式以及木材运输证由谁办理等合同的构成要件各执一词,互不妥协。

江油市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原、被告双方对所缺要件即木材数量等未达成一致意见,口头约定缺少合同成立的必要要件,双方之间的木材买卖合同不成立。被告依据口头约定所收取原告的8000元定金,应依法返还原告。因该合同不成立,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该案经法院数次主持调解无果后,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冯某定金8000元,逾期将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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