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陈天强等9人均是从不同单位调入四川省安县某机砖厂工作的职工。2001年1月,陈天强等9人向四川省安县某机砖厂提交辞职申请并离厂。在陈天强等9人办理离职手续时,厂方以其在厂工龄1年折算100元为标准对其予以了补助。2011年8月12日,陈天强等9人认为厂方没有按照《劳动法》第72条之规定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向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日,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认为申请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期,并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故陈天强等9人于2012年1月6日诉来安县法院,要求四川省安县某机砖厂立即退还他们所垫付的社保费和医保费。
审理过程
安县法院依法受理这批劳动争议案件后,领导和承办案件的法官都敏锐地意识到:这批案件矛盾尖锐,一旦处理不当就将导致群体性上访,极有可能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立案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案件的处理,迅速对案情进行了分析:本案原告在辞职离开被告后,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发生,原告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依法应申请劳动仲裁,由于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发生,申请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应申请仲裁,原告2011年8月12日申请仲裁,确已超过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且原告并没有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之内起向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但考虑到原告方均是年过六旬之人,是因企业改革等政策原因才导致其权益受损,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并且切实解决好民生问题,安县法院法官坚决要走好调解这条路,达到案结事了。
合议庭于2012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9件案件。由于双方在庭审时分歧较大,合议庭当庭调解没有成功。为了双方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这批案件并没有急于判决处理,而是尽最大努力争取调解结案。在庭长李强的带领下,合议庭成员先后数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座谈,找当地政府和企业做工作,让企业明白法律规定及职工的实际困难。与此同时,与9名年过六旬的职工进行沟通,让职工理解因企业改革所造成的隐性弊端。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使双方缓和了气氛,有了调解意向。但好事多磨,历经了5个月之久的调解工作,却最终以失败告终,不得不以判决收尾:驳回陈天强等9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虽下,但法官们并没有放弃调解的可能性。在为9原告讲清事实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对9名工人所垫付的社保费和医保费进行了精心统计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同时继续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做工作,最终在上诉过程中,与市法院法官通力协作,使9件劳动争议案件通过调解圆满解决,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同时也给企业减少了“诉累”,化解了劳动者与企之间的矛盾,为弱势群体与企业筑起了一扇和谐之门。
法官说法
由本案应当知晓的是,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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