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3]
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哪些服务?
答: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温馨提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的同时,是不会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是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也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问: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问:职业中介机构哪些行为不得触犯?
答:1、提供虚假就业信息;2、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3、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4、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问:各级政府通过哪些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帮助的?
答: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问:什么是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如何规定的?
答: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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