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2]
问:国家对于促进就业方面提供哪些相关政策支持?
答:1、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2、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3、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4、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将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5、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6、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7、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8、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9、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问:就公平就业这方面国家、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有哪些相应的举措?
答: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也会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还会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会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会实施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