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四川绵阳市安县秀水镇年近5旬靠贩卖小菜为生的蒋某,收到了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辗转千里执行到位的“小菜”款5438元,他不禁喜出望外,连声说:“太好了! 太好了! 5千多元的“小菜”款,对于象我这样靠贩卖小菜为生的窘迫家庭,真是雪中送炭啊!.......”
事情还得从4年前说起。
2009年11月15日,北川羌族自治县兴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该县擂鼓镇桥楼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承建擂鼓镇桥楼村农房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又将此工程全部转包给罗某某施工,罗某某成为此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工程中的债权债务由均由其负责。
根据蒋某与罗某某的约定,从2010年6月1至2010年11月,蒋某先后为该工地送菜35次,共计价款5413元。在工程完工后,经蒋某多次催收和当地政府组织调解,均因罗某“躲猫猫”不到场、其委托代理人缺乏诚意致使调解无果。蒋某无奈之下遂向北川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北川羌族自治县兴宇建设有限公司和罗某某立即付清拖欠原告的蔬菜款5413元。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罗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北川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后,被告罗某某不服,向绵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绵阳中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北川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此案的菜款5413应由该工承的实际承包人被告罗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某支付。被告罗某某又向绵阳中院上诉,绵阳市中院 2014年3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罗某某仍“耍赖”拒不履行,蒋某只好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北川法院执行法官几经转辗在数百公里外千方百计找到被告罗某某时,罗某某仍百般抵赖,拒不给付。面对“油盐不进”的“老赖”,执行法官巧妙查旬到了其妻在银行的存款,依法予以扣划,至此,一桩普通而又不普通的“小菜案”终于圆满地划上了句号。
“北川法官真是真心为民啊办实事啊,没有他们,我苦苦讨多年的小菜血汗钱还不知啥时能追回来呢”。事后,蒋某还经常这样喃喃自语地说。
(北川法院李昌平 杨厚全)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