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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4-01-16  发稿编辑:韩春梅

 

2014年1月14日,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敬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被告人敬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很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述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4日,平武县公安局大印派出所民警在平武县大印镇三丰村被告人敬某某家中处理其家庭纠纷时,发现被告人敬某某非法持有三支“火药枪”。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敬某某持有的三支“火药枪”均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敬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三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敬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敬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  者:王  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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