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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4-01-16  发稿编辑:韩春梅

 

2014年1月2日,平武法院审结了平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张某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述不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在平武县平通镇场镇警务室院坝内盗窃4根黑色塑料水管。次日,平通镇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张某住宅三楼搜查出被盗的4根黑色塑料水管。被盗水管已发还平通镇政府。经平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4根黑色塑料水管价值人民币1932.3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愿认罪,且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均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  者:王  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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