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5日,绵阳市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某因醉酒驾驶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在当地产生较强社会反响。这是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安县首例醉驾入刑案件。
2011年5月17日20时许,安县雎水镇青云村村民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从安县雎水镇方向驶往安县秀水镇方向,当行至约5公里墩秀路安县雎水镇银河集团路口处时,与同向前方由易某某停放的川B34580号重型货车尾部相撞,造成张某某本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从张某某的血液样本检测出的乙醇浓度为121mg/100ml,属醉酒状态。
2011年7月29日,安县人民检察院向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安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醉酒驾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安县法院依法严肃处理醉驾,必将对潜在违规驾驶人员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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