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人每月定额增加120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对超过的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年增加7元。
◆6类适当倾斜的人员先执行定额增加办法,再按相关规定的标准和办法增加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金。
◆4月3日前,前3月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补发到位。
4月1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2015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全面启动,这是我市连续第11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根据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4月3日前,前3个月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全部补发到符合条件的企退人员手中。
根据规定,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完退休(退职)审批手续的退休(退职)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14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外。企业退休人员截至2015年1月1日仍在服刑、强制戒毒、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据了解,基本养老金上调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式。定额调整指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挂钩调整指在定额调整的基础上,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人员,对超过的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年增加7元。
适当倾斜的6类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相关规定的标准和办法增加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规定的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6类人员包括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新中国成立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原个体工商业者;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0元;2014年年度内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新增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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