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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起纠纷 男子打伤物管获刑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4-09-19  发稿编辑:韩春梅

 

 张某拒交物业费导致店面停电,与物管工作人员何某协商被拒后,恼羞成怒的他用椅子砸中何某头部,经鉴定何某为轻伤。日前,绵阳市高新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张某是某电器公司员工,他在某小区租一门面从事该公司电器维修售后服务。今年4月17日3点门店突然停电,此时正有顾客前来维修,于是他急忙到小区物业办公室缴纳电费。不料物管工作人员告诉张某,物管、电费必须一起交,此前双方就物管费一直存在分歧,每次张某只愿缴纳电费都被物管拒绝,想到顾客正在门店等候,张某恼羞成怒地吼道“我本来就是靠这个吃饭的,你们断电就是故意为难我”。

随后双方发生抓扯,张某看到身旁有简易办公椅,一气之下顺手操起椅子朝何某劈头盖脸砸去,并砸中何某头部。

事发后,张某被闻讯赶来的民警带走,何某被鉴定为轻伤。经审理,高新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因一时冲动陷入牢狱之灾,张某对此悔恨不已。
法官说法:业主和物业管理者本来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产生的关系一般也应是民商事法律关系,但由于张某处理事情的一时冲动,让自己陷入了牢狱之灾。

近年,物管和业主的问题已成为一个社会话题,思想观念错位,双方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是产生分歧的重要物管公司认为自己是小区管理者,业主是被管理的对象;业主则认为自己是主人,物管公司是自己花钱雇来的帮忙的。这种观念上的巨大差异可能才是导致双方在相互沟通中的巨大障碍的主要原因。

因对物业公司不满,采用不缴费方式并不理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一项法定义务。当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张权利包含诉讼等方式,但不能成为不交物业费的理由。(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雯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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