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潼县人民法院许州法庭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结合审判工作践行群众路线,坚持走诉讼调解的特色之路,将调解关口前移,开展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多调并举,成功化解了一起长达四年之久的东方红水库管理所与许州镇联盟村三社、蒋兴贵之间的供用水合同纠纷。经法庭案件承办人反复主持调解,终于促使各方一致达成调解协议:东方红水库落实管理责任,加固完善排洪水利设施,确保在春灌前完工,以保证水库灌区群众的用水安全和第三人蒋兴贵渔业养殖发展;蒋兴贵及时交清所欠水费。协议达成后,蒋兴贵当庭向东方红水库管理所结清所欠水费,东方红水库管理所也决定当庭撤回起诉。这一案件的成功调处,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情回放:供水纠纷难化解。许州镇联盟村三社水产养殖户蒋兴贵承包田面积9.4亩,另在东方红水库右干渠3+343~3+403下擅自开挖鱼田,总计共有13亩左右。2008年至2010年期间,蒋兴贵鱼田遭受洪灾,特别是在2009年“7.23”暴雨中,鱼田鱼苗受损。蒋兴贵声称鱼苗受损系水库沟渠未能及时泄洪导致洪水翻渠造成,要求东方红水库管理所赔偿未果,蒋兴贵遂拒绝交纳水费。从2009年至2012年下半年,蒋兴贵拖欠东方红水库管理所水费共计2194.60元,2011年前的欠款都是由该社垫支付给东方红水库。虽蒋兴贵所欠水费不多,但其长期不交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觑。为此,东方红水库管理所多次请求有关单位主持协调,其中梓潼县水务局、梓潼县武引管理局、许州镇镇政府、联盟村村委以及许州派出所等多家单位出面协调,均无果而终。为了避免纠纷,化解矛盾,2012年底,东方红水库管理所表示同意从工程维修资金方面给予蒋兴贵一定的补偿,但蒋兴贵仍不接受,仍拒交水费,双方的矛盾更加尖锐。为了维护水库渠道安全,保证农业灌溉用水,保证正常收取水费,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不受损害,东方红水库管理所特具状诉至我院,请求判决: 1、被告许州镇联盟村三社和第三人蒋兴贵恢复东方红水库右干渠3+343泄洪闸下防洪沟渠;2、判令被告许州镇联盟村三社和第三人蒋兴贵交付拖欠水费2916.20元,承担欠交水费滞纳金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许州镇联盟村三社和第三人蒋兴贵承担。
立案前调解:理顺关系促平息。梓潼县人民法院许州法庭接到此案后并没有立即立案,而是积极启动立案前调解程序。首先到现场向双方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查看。随后采取面对面和背靠背等方式主持三方进行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向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蒋兴贵讲明:本案有关水费收取问题还涉及洪灾隐患和灌区用水安全。东方红水库管理所作为泄洪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在防洪、泄洪方面加强管理和落实责任,洪水季节马上来临了,保证每个泄洪闸快速提闸应是当务之急;要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整体利益当然应放在第一位,在必要的时候要舍小家保大家;希望你们积极协调,落实好泄洪闸的管理,畅通泄洪渠道,必要时恢复部分堵塞渠道,避免洪水来临时给群众造成更大的损失。从目前来看,处理这些事务可能会对东方红水库管理所带来较大的工作量,给蒋兴贵带来一定的利益损失,但是,从长远来看,是值得的,既会实现几方共赢的局面,还会实现长久的安宁和与谐;鱼田受损与交纳水费是两码事,不能混同,用水后理应依法履行交纳水费的义务。如果确因水库渠道管理存在问题导致鱼田受损,就应当另寻渠道协商解决。本案涉及的水费拖欠与鱼田受损是两个法律关系,只要有证据符合立案条件法院都会立案,希望三方在起诉立案前继续协商,尽快化解矛盾纠纷。经做工作,三方均同意再次自行协商。
诉讼调解:化干戈为玉帛。由于东方红水库管理所与蒋兴贵仍旧无法协商一致,许州法庭及时依法立案受理了该案。新年伊始,原告东方红水库管理所与被告许州镇联盟村三社及第三人蒋兴贵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正式开庭。法庭的案件承办人再次组织诉讼调解。承办人结合案情,苦口婆心地向三方摆事实、讲道理、以案释法。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耐心劝说和解释,三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一、位于癞子窝(土地名)的泄洪闸由蒋兴贵管理;二、东方红水库管理所负责3+343处排洪闸灾后重建损毁部分土盖恢复,确保在春灌前完工;三、许州镇联盟村三社和蒋兴贵交清拖欠水费,今后每年按时交纳;四、因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造成蒋兴贵的鱼田受损,东方红水库管理所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达成协议后,案件承办人又督促三方当庭各自履行了调解协议中约定能即时履行的义务。随后,东方红水库管理所当庭撤回了起诉。至此,这起长达四年之久的供水纠纷终在法院调解下尘埃落定。(梓潼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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