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日前开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违规放置吸烟器具首张罚单,进一步强化公共场所控烟工作。
据了解,《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单位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当天,市卫生执法监督人员在涪城区油坊街某茶楼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茶楼在顾客喝茶休息的茶室内违规摆放了数个烟灰缸。执法人员立即对违规现场进行了取证,核实当事人,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执法文书,认定当事人在禁止吸烟场所违规设置吸烟器具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依法给予该茶楼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茶楼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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