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  返回首页  加入收藏关于我们

非法带犬入公共场所 最高可罚款1000元


我市出台办法规范城区犬只管理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2-19  发稿编辑:景秀丽

近日,我市正式出台了《绵阳市城区犬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城区犬只养殖行为,倡导广大市民文明养犬。

养犬须登记和免疫

《办法》规定,市城管部门是我市犬只管理的牵头机关,公安、农业(畜牧)、工商、卫生等部门共同参与;城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饲养犬只须进行登记、年检和免疫,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城区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得犬只之日起7日内到动物防疫机构对其所养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兽用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和免疫登记牌。养犬的个人和单位在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15日内到饲养地的城管部门登记、办证,领取犬牌。

商场、学校、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禁止遛犬

《办法》明确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粪便清理工具、犬只登记证,为犬只佩戴犬牌,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须装入犬笼、大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犬绳长度不超过2米。《办法》指出,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博物馆、图书馆等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

《办法》还特别规定,禁止携犬进入的室外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示,其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制止养犬人携犬进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可通过集体协商在本居住区内划定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

非法带犬进公共场所罚款100—1000元

《办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责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的影响环境卫生,并造成其他影响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四川省预防和控制狂犬病条例》,暂扣其犬只,并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罚款。(王海艳)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