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下午,在临园干道上,个别个体经营户将洗完餐具后的污水倒入城市地下管道。市城管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制止,并对其进行劝导和教育,“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不仅是不文明行为,也是违规的,可以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规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王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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