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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2-02-05  发稿编辑:景秀丽

1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通过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方案》。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现行每月710元、780元,调整为880元、96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现行的每小时7.5元、8.2元,调整为9.3元、10元,平均上调幅度分别为23.4%和21.8%。此标准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据悉,全市现行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010年8月调整的。一年多以来,我市经济发展势头强劲,居民收入明显增长,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综合衡量物价消费指数的变化,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这对稳定就业岗位,促进一线职工增加收入,提高低收入者生活水平,缓解企业“招工难”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调整后,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经开区、农科区、科创区、仙海区和科学城、江油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每日45元);三台县、安县、北川羌族自治县、平武县、盐亭县、梓潼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80元(每日40.5元)。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经开区、农科区、科创区、仙海区和科学城、江油市每小时10元;三台县、安县、北川羌族自治县、平武县、盐亭县、梓潼县每小时9.3元。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道,此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日期以市政府正式公布为准。执行日期公布后,各用工单位必须按照新规给予劳动者差额补助,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如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拨打电话12333进行投诉,也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还可通过劳动保障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齐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本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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