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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刀砍人被判刑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0-01-13  发稿编辑:韩春梅

 

被告人余某某,1997年生,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忠兴镇明月村农民,初中文化,无业。

2018年2月2日0时许,罗某某、张某凡、宋某在“美迪斯”歌城消费,张某、吴某某等人到歌城找张某凡,罗某某认为张某要打自己,遂邀约被告人余某某到场,后罗某某、余某某与张某等人在歌城外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余某某持菜刀将张某、张某凡、吴某某砍伤后逃离。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吴某某的损失程度为轻伤一级,张某、张某凡的损失程度为轻微伤。
2018年2月6日,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经江油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余某某与吴某某、张某凡、张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对方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菜刀,张某、吴某某、张某凡的陈述,罗某某、张某丽、宋某、刘某的证言,余某某的供述,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听资料,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人口信息、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等。上述证据,法院予以确认。

12月19日下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余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余某某赔偿了伤者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随案移送的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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