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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克换来坐牢半年罚款两千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0-01-13  发稿编辑:韩春梅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0年生,四川省江油市中坝街道居民,初中文化,无业。因吸毒,于2006年12月30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

2019年5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江油市太平镇某小区将一包净重0.2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罗某,交易完成后赵某某被民警查获。案发后,扣押的甲基苯丙胺0.2克及物证华为荣耀手机一部已随案移送至法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查获视频、检查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称重笔录、称重照片、称重视频、封存视频、封存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鉴定事项确认书、绵公物鉴(理)字[2019]137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涉案财物移交清单、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机主信息、通话记录,手机通话视频截图、手机通话记录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图片记录表,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蒋某、罗某、杨某、陈某的证言,赵某某的供述、讯问视频,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强制戒毒决定书、人口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2月19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赵某某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随案移送的甲基苯丙胺零点二克,予以没收。(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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