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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念一闪蚀三千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0-01-13  发稿编辑:韩春梅

 

被告人柯某某,1968年生,四川省江油市重华镇福胜村农民,初中文化。

2019年3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柯某某在江油市中坝街道马家沱巷40号某小区做完保洁工作离开时,发现该小区A栋1单元楼下一辆未拔钥匙处于充电中的白色爱玛牌电瓶车,遂起盗窃之念,后将自己的电瓶车骑出小区停放后,再次返回该小区A栋1单元,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爱玛牌电瓶车后离开现场,盗窃所得电瓶车留作自用。经鉴定被盗爱玛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64元。

12月18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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