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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坐牢七月罚三千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0-01-13  发稿编辑:韩春梅

 

被告人张某,1974年生,四川省江油市居民,初中文化,无业。因吸毒,分别于2015年9月、2017年9月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毒,于2019年4月24日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尚未执行)。
2019年4月23日晚上,被告人张某在江油市某小区一号南区26幢1单元502号租房内容留蔡某某、张某某、陈某、何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4月24日凌晨,民警在租房内将以上五人挡获,并查获甲基苯丙胺2.01克、吸毒工具“冰壶”等物品。经用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张某等五人尿液均呈阳性。

10月28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张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有吸毒劣迹,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随案移送的冰壶二个、锡箔纸二节、白色晶体物二点零一克,予以没收。(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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