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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手牵羊偷手机坐牢七月罚一千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0-01-13  发稿编辑:韩春梅

 

被告人李某某,1974年生,四川省江油市青莲镇居民,初中文化,无业。因盗窃,于2014年5月4日被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出来后,不思悔改,偷盗依旧。

2019年7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租房行至江油市三合镇双流村3组贾某某家三楼,见房门未关进入客厅,趁贾某某在卧室熟睡之机,盗走其客厅茶几上红色vivo y93型号手机一部,后行至江油市顺城街某通讯门市部,用盗得的手机置换黑色NOKIA牌手机一部及现金5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00元。被盗手机和置换的手机均已发还当事人。

12月19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元,予以追缴。
(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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