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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86元 罚1000元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9-09-29  发稿编辑:韩春梅

 

被告人马某,1962年生,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居民,小学文化,退休人员。1981年3月因盗窃被绵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以劳动教养3年;1988年9月因扒窃被绵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以劳动教养2年。

马某虽退休,但贼性未“退休”。2019年4月10日17时27分许,被告人马某在江油市三合镇“状元府第”公交站台乘坐川B55262一路公交车,在公交车上扒窃乘客范某殊钱包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86元、身份证、银行卡、火车票等。17时36分许,当公交车行至在江油市三合镇“川矿”公交站台时马某下车逃离。

案发后,被盗的钱包、身份证、银行卡、火车票等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范某殊;被告人马某向被害人范某殊退赔人民币86元和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范某殊的谅解。
9月18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随身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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