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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一男子因背射钉枪在保护区内打野味被判刑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9-06-28  发稿编辑:韩春梅

 

2019年6月13日,平武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平武县高村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关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史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9年1月14日,史某某为款待家中来访亲戚,想到高村乡附近保护区内可能有野生动物,一时兴起决定进山给亲戚打点野味尝尝。史某某背着改装过的射钉枪骑着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向高村方向行驶,找机会进入了保护区内。就在他刚进入保护区时被保护区内工作人员发现。工作人员追踪他的方向而去,追上被告人史某某,并发现他的背包中物品较为可疑,于是电话通知了其他同事到达现场并报警。后平武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后,依法从被告人史某某处扣押“射钉枪”一支及射钉弹、铁砂若干。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平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清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清元非法持有枪支企图在自然保护区内狩猎,应酌定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射钉枪虽然不属于军用枪支,但是由于射钉弹易得,且是以火药发射动力进行发射的,杀伤力、危险性较大,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制造、持有射钉枪都是属于犯罪行为,并且公安机关的多次 “缉枪治爆”的普法宣传中明确表示了公民私自持枪的危害性,希望我们广大群众引以为戒,不要为了满足一时的口腹之欲,而走上犯罪的道路。(王斯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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