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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竿贼”落网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9-06-28  发稿编辑:韩春梅

 

门反锁得好好的,可室内的钞票却不翼而飞!原来是“竹竿贼”作案。该贼以为手段高明,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可一样落网。6月21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
黄某某,1973年生,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桑枣镇干柏村农民,文盲。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7月被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被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6年11月被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7年9月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
出来后,不思悔改,偷盗依旧,并把黑手伸向农村。
2018年8月左右的一天凌晨1时许,黄某某窜到江油市九岭镇景云村10组被害人张某某家,找了根长竹竿,伸进窗内,把房间里放在凳子上的裤子挑出来,盗走裤袋内的现金40元。
2018年9月的一天凌晨,黄某某窜到江油市九岭镇景云村10组被害人薛某某家,采用竹竿为工具,进行窗口挑物,挑出房间床尾放着的裤子,盗走裤包内的现金100元。
2018年8月9日凌晨3时许,黄某某窜到江油市九岭镇景云村3组被害人崔某某家,采用竹竿为工具,进行窗口挑物,挑出房间沙发上放着的挎包一个,盗走包内现金600余元。
2018年9月3日凌晨,黄某某窜到江油市彰明镇昌明村7组被害人瞿某某家,采用竹竿为工具,进行窗口挑物,挑出房间床头放着的裤子,盗走裤包内现金600余元。
2018年11月12日23时许,黄某某窜到江油市武都镇顺城路余家大院对面厂区家属楼一楼被害人杨某家,到附近找了根竹竿,进行窗口挑物,挑出房间床尾边上放着的裤子,盗走裤包内现金780元。
2018年11月13日凌晨,黄某某窜到江油市武都镇汝州村5组被害人何某某家,采用竹竿为工具,进行窗口挑物,挑出房间地上的裤子,在裤包中未发现值钱物品。后何某某惊醒,黄某某遂逃离现场。
2018年11月16日凌晨1时许,黄某某窜到江油市龙凤镇龙泰社区1栋1单元2号被害人杨某某家,采用竹竿为工具,准备进行窗口挑物时,被杨某某发现,大喝一声:“有贼!抓小偷!”黄某某仓皇逃离现场。杨某某立即打手机报警。警方迅速出动,在龙凤镇街上把正在逃窜的黄某某抓获。
黄某某共计盗窃7次,5次既遂,盗窃现金2120元,赃款被其挥霍。
6月21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二次未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黄某某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二千一百二十元。
(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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